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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26日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6起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,涉网约货车司机、网约配送员、网络主播、网约家政服务人员等群体。
据网经社法律消保台(LAW.100EC.CN)了解,案情显示,徐某于2019年7月5日从某科技公司餐饮外卖平台众包骑手入口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,并在线订立了《网约配送协议》。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期间,公司未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提出要求,徐某每周实际上线接单天数为3至6天不等,每天上线接单时长为2至5小时不等。平台按照算法规则向一定区域内不特定的多名配送员发送订单信息,徐某通过抢单获得配送机会,平台向其按单结算服务费。出现配送超时、客户差评等情形时,平台核实情况后按照统一标准扣减服务费。2020年1月4日,徐某向平台客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要求,被平台客服拒绝,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为此,徐某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于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经仲裁委员会裁决:驳回徐某的仲裁请求。
仲裁委员会认为,本案中,徐某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。从用工事实看,平台对徐某上线接单时间、接单量均无要求,徐某能够完全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及工作量,因此,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较标准劳动关系有所弱化。
与此同时,虽然徐某依托平台从事餐饮外卖配送业务,但某科技公司并未将其纳入平台配送业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,未按照传统劳动管理方式要求其承担组织成员义务,因此,双方之间的组织从属性较弱。
基于此,仲裁委员会认为,虽然某科技公司通过平台对徐某进行一定的劳动管理,但其程度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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