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5 月 14 日,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,2019 年 1 月 11 日,刘某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初任人力行政总监,试用期每月 18400 元,转正后每月 23000 元,后调岗为行政总监,劳动关系存续至 2020 年 2 月 28 日。刘某某主张试用期 3 个月,调岗后工资标准不变,但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转正并一直按照试用期标准向其发放工资。公司软件显示,刘某某为试用状态,合同起始日为 2019 年 1 月 1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。公司主张其双方就调岗降薪一事口头协商一致,并一直按照每月 18400 元的工资标准向刘某某支付工资,其从未提出过异议。双方各执一词,刘某某诉至法院,诉请公司支付超过三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48960 元,以及延长试用的赔偿金 244804 元。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,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公司一直未为刘某某办理转正手续,故予以支持刘某某诉求,判决公司赔偿 225822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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